我现在在优化新药的工艺。情况是这样的。当初在申报的时候,所用的工艺,和我现在改进的工艺是不一样的。我来公司的时候,以前做的那个人早走了,无从知道他是不是按造申报资料上所写的工艺,因为我按造资料做是做不出来的。由于药典标准的提高,现在做起来更麻烦。现在把工艺卖给客户,客户要求我们按申报资料来操作。
现在我所做的产品,对于许多溶剂都是易溶的。申报资料是说,用醋酐精制。因此我们必须用醋酐来进行精制。
操作过程:将粗品溶解在醋酐中,将冰水滴加到醋酐溶液中,搅拌,温度保持低温。逐渐的析出白色固体。抽干,低温减压烘干。
加入适量乙醚等低沸点溶剂看看。我做糖的实验时产品经常粘稠状,加入适量乙醚挥干后就出现结晶了。
楼上的师兄,但是乙醚也是非常易溶的,加少了,效果不好,加多了,就都溶解了.
如果让它自然挥干的化,不适合生产,也不适合安全性的要求.
如果你是报生产,可以在不改动路线的基础上对工艺进行调整的。厂家让你们不得改动原路线,是因为厂家害怕承担责任,这个容易理解。
我的分析:你的产品易溶于有机溶剂,微溶于水,并且在潮湿的情况下容易分解,这样就产生矛盾.精制方法可以用有机溶剂/水,用醋酐也可以,加水的目的是要把醋酐分解掉然后逐渐析出,但为什么不用醋酸/水 呢?用醋酐/水 很少见,但用醋酸/水 就很常见了。(建议:用醋酸溶解,加水析出,如果可行,就告诉厂家,资料的醋酐是打字打错了,当然,说不定是真的打错字了。) 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验证加水精制(温度、时间)对产品的稳定性,如果常温、短时间内在有水的条件下杂质增加,说明用水的方法不可行。(当然,不排除产品在中性水中分解快,但在弱酸性水,例如:醋酸水溶液中分解慢的可能。)
问题的关键要弄清原理。
在线就会话,跟你探讨一下。
呵呵,xmn78兄的分析讲解.
根据我以前的了解,公司以前的合成人员是没有搞定这个工艺的.但是公司还是按造这个不成熟的工艺申报了.
我接手后,按造申报的工艺路线是做不出来的,经常不合格.过来就改进了一些,情况就大为改观.
我还是来重点说一下,精制这步.按造申报工艺用醋酐/水精制,是得不到合格的产品.我已经改用了乙醇/水.这种方法效果较好.能够符合老的标准,也能够符合新的标准.
正如,xmn78兄所说,厂家让你们不得改动原路线,是因为厂家害怕承担责任.
所以,我们尽管已经提了不用醋酐/水,改用乙醇/水.但是他们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是,还是按造老工艺醋酐/水精制,得到符合老标准的工艺,然后再用乙醇/水精制得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最近出台的国食药监注242号 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我看了下,里面提到了工艺变更的3种类型.像我们这种,肯定不属于1,2类,如果说要属于第3类,我觉得有所牵强.
望此道高手分析指导一下,感激.
国食药监注242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doc (278.5k)
看起来很复杂
先学习了,然后研究
指导原则我早已经看过。你加了乙醇/水 精制,应该属于3类更改。因为,这属于产品的最后阶段,要做晶形研究、质量研究、稳定性考察的相关图谱,工作量不大。主要是晶型研究,附上3批的相关图谱证明跟你原先的晶型一致,然后附上3批的质检报告,证明产品纯度比原先好,杂质明显减少,然后考察一下,出出图谱,就OK了。
我还有个问题是,既然乙醇/水属于第3类变更的话.
那么,厂家要求的是在原工艺,也就是醋酐/水,精制后,再加一步乙醇/水精制达到新的质量标准.这样的工艺变更也属于第3类变更了.
那么如果我从粗品直接就用乙醇/水进行精制以达到新的质量标准.那么上面的工艺变更和粗品直接就用乙醇/水进行精制的工艺变更有什么区别,后者需要补什么?
现在主要是时间问题,厂家吹的紧.
厂家把问题严重化了,因为他们自己都不是很懂,所以人人都害怕担责任,其实问题很简单,把原先方法换掉就行,然后出出相关图谱。
这种事我遇到的不少,有的厂家自己人懂,很好说话,有的厂家什么都不懂,只要一个通过结果就行。这两种厂家都不错,差劲的就是这种一瓶不满半瓶咣当的爷爷们,这种企业的管理有问题。
我遇到这么一个爷爷企业,本来严查之前转让给他的一个3类,原料加制剂才不到20万,说好的是小试工艺,最后厂家要求我们提供50升反应釜的中试工艺,为了维护公司信誉,就给他做了,也交接了。最后产品也合格了,他们又要求把产品做到跟全国最好的那家一样(人家都做了2年了)我们交接的中试工艺产品只是有个杂质比最好的那家多0.1左右(在标准范围内),得寸进尺,光中试人工费就花了我们不止20万了,赔那么多还不知足。SB一个,我就不摆他了。去***。
呵呵,就是这样的.
其实按合同给他们做就行了,合同上没规定的,就不用做了,劳神费力的.
现在我所做的产品,对于许多溶剂都是易溶的。申报资料是说,用醋酐精制。因此我们必须用醋酐来进行精制。
操作过程:将粗品溶解在醋酐中,将冰水滴加到醋酐溶液中,搅拌,温度保持低温。逐渐的析出白色固体。抽干,低温减压烘干。
加入适量乙醚等低沸点溶剂看看。我做糖的实验时产品经常粘稠状,加入适量乙醚挥干后就出现结晶了。
楼上的师兄,但是乙醚也是非常易溶的,加少了,效果不好,加多了,就都溶解了.
如果让它自然挥干的化,不适合生产,也不适合安全性的要求.
如果你是报生产,可以在不改动路线的基础上对工艺进行调整的。厂家让你们不得改动原路线,是因为厂家害怕承担责任,这个容易理解。
我的分析:你的产品易溶于有机溶剂,微溶于水,并且在潮湿的情况下容易分解,这样就产生矛盾.精制方法可以用有机溶剂/水,用醋酐也可以,加水的目的是要把醋酐分解掉然后逐渐析出,但为什么不用醋酸/水 呢?用醋酐/水 很少见,但用醋酸/水 就很常见了。(建议:用醋酸溶解,加水析出,如果可行,就告诉厂家,资料的醋酐是打字打错了,当然,说不定是真的打错字了。) 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验证加水精制(温度、时间)对产品的稳定性,如果常温、短时间内在有水的条件下杂质增加,说明用水的方法不可行。(当然,不排除产品在中性水中分解快,但在弱酸性水,例如:醋酸水溶液中分解慢的可能。)
问题的关键要弄清原理。
在线就会话,跟你探讨一下。
呵呵,xmn78兄的分析讲解.
根据我以前的了解,公司以前的合成人员是没有搞定这个工艺的.但是公司还是按造这个不成熟的工艺申报了.
我接手后,按造申报的工艺路线是做不出来的,经常不合格.过来就改进了一些,情况就大为改观.
我还是来重点说一下,精制这步.按造申报工艺用醋酐/水精制,是得不到合格的产品.我已经改用了乙醇/水.这种方法效果较好.能够符合老的标准,也能够符合新的标准.
正如,xmn78兄所说,厂家让你们不得改动原路线,是因为厂家害怕承担责任.
所以,我们尽管已经提了不用醋酐/水,改用乙醇/水.但是他们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是,还是按造老工艺醋酐/水精制,得到符合老标准的工艺,然后再用乙醇/水精制得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最近出台的国食药监注242号 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我看了下,里面提到了工艺变更的3种类型.像我们这种,肯定不属于1,2类,如果说要属于第3类,我觉得有所牵强.
望此道高手分析指导一下,感激.
国食药监注242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doc (278.5k)
看起来很复杂
先学习了,然后研究
指导原则我早已经看过。你加了乙醇/水 精制,应该属于3类更改。因为,这属于产品的最后阶段,要做晶形研究、质量研究、稳定性考察的相关图谱,工作量不大。主要是晶型研究,附上3批的相关图谱证明跟你原先的晶型一致,然后附上3批的质检报告,证明产品纯度比原先好,杂质明显减少,然后考察一下,出出图谱,就OK了。
我还有个问题是,既然乙醇/水属于第3类变更的话.
那么,厂家要求的是在原工艺,也就是醋酐/水,精制后,再加一步乙醇/水精制达到新的质量标准.这样的工艺变更也属于第3类变更了.
那么如果我从粗品直接就用乙醇/水进行精制以达到新的质量标准.那么上面的工艺变更和粗品直接就用乙醇/水进行精制的工艺变更有什么区别,后者需要补什么?
现在主要是时间问题,厂家吹的紧.
厂家把问题严重化了,因为他们自己都不是很懂,所以人人都害怕担责任,其实问题很简单,把原先方法换掉就行,然后出出相关图谱。
这种事我遇到的不少,有的厂家自己人懂,很好说话,有的厂家什么都不懂,只要一个通过结果就行。这两种厂家都不错,差劲的就是这种一瓶不满半瓶咣当的爷爷们,这种企业的管理有问题。
我遇到这么一个爷爷企业,本来严查之前转让给他的一个3类,原料加制剂才不到20万,说好的是小试工艺,最后厂家要求我们提供50升反应釜的中试工艺,为了维护公司信誉,就给他做了,也交接了。最后产品也合格了,他们又要求把产品做到跟全国最好的那家一样(人家都做了2年了)我们交接的中试工艺产品只是有个杂质比最好的那家多0.1左右(在标准范围内),得寸进尺,光中试人工费就花了我们不止20万了,赔那么多还不知足。SB一个,我就不摆他了。去***。
呵呵,就是这样的.
其实按合同给他们做就行了,合同上没规定的,就不用做了,劳神费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