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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定下通过的3号申报资料是否需要在新规定下补充资料

时间: 2008-12-21 17:17:55 作者: 来源: 字号:
化药5类,在2005年之前,申报临床,已经通过3号资料的审查;临床完成,目前准备报产的申报资料。
按照2007年的注册管理办法,第47条,申报资料要说明:1、所采用的新技术的情况;2、用研究数据证明改剂型的必要性;3、体现改剂型后的质量提高情况和临床应用优势。
已经通过申报临床的3号资料,现在对照第二款“用研究数据证明改剂型的必要性”,资料有不足之处。
请教各位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在报产申报时是按照老规定,还是新规定审查。

看这个:
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
2007年09月26日 发布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其临床试验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临床试验的要求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内容进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申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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