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问下大家,就是一个境外的制造厂商的一个品种A是不是只能有一个注册代理机构,如果品种A有两个规格,可不可对应两个不同的注册代理机构?
没遇到基类问题,最好咨询注册司或受理中心,有结果后别忘掉分享一下呀。
这不是烧钱吗
法规没说不可以,感觉应该可以。就是麻烦,或者从法律的角度上是不是合规!
可以的,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代理的就是其中一个规格,之前另外一个规格由国内另外一家企业代理了。
昨天已经问过SFDA了,我的问题:我们之前给厂家代理的规格为A,后来又有其它代理商帮助他们申报了规格B,而我们的A的注册证快到期了,就不知道要不要厂家和报B的代理商解约,老师说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不用解约,因为每个规格对应一个注册证,但建议最好是一个品种对应一个代理商
没遇到基类问题,最好咨询注册司或受理中心,有结果后别忘掉分享一下呀。
这不是烧钱吗
法规没说不可以,感觉应该可以。就是麻烦,或者从法律的角度上是不是合规!
可以的,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代理的就是其中一个规格,之前另外一个规格由国内另外一家企业代理了。
昨天已经问过SFDA了,我的问题:我们之前给厂家代理的规格为A,后来又有其它代理商帮助他们申报了规格B,而我们的A的注册证快到期了,就不知道要不要厂家和报B的代理商解约,老师说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不用解约,因为每个规格对应一个注册证,但建议最好是一个品种对应一个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