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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期的解读

时间: 2012-05-20 00:54:22 作者: 来源: 字号:
对于“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
这里提到的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后面的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这句活就不能理解了。这个独占权是国外公司的吗?行政保护期怎么还能不满7.5年呢?




独占权过期通常是指其化合物专利如果专利期满,则国内行保即结束。






我理解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比如化合物专利在95年就到期了,其行保也会在95年失效
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行政保护与化合物专利相联系,独占权是指申请人(单位)在申请人所在国的独占权,该独占权到期则行政保护终止。







通俗理解即国外化合物专利到期,不管行保是否满7.5年,行政保护都将结束




专利保护期在行政保护期之前到期,行政保护期自然结束;反之,从其行政保护期的时间。








首先要明白一点,行政保护期是国内对旧专利法(1985-1993)的补偿。当然,现在是没有行政保护期一说的。具体原因如下:
我国的专利法是1985年实行,但是当时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知识产权(1993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后就开始保护了),因此引起了很多制药公司的不满,尤其是在国内生产销售,拥有核心技术的国外制药企业。又由于国际社会的交涉,因此当时的卫生部出台了一项行政手段,也就是新药行政保护期。

药品在1985-1993年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即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新药行政保护期是当时专利法的补偿,所以和现在的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是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审批仿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其在国外专利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是无效的,即可以申请仿制。




不是新药行政保护期,是药品行政保护期,而且当时也不是卫生部主导,这是中国和美国关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要求中国政府做的,对应的就是修改了专利法并且由国务院颁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要注意区分行政保护和专有名词“药品行政保护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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