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目前的战略意图,想发展国外新剂型的研究,第一阶段为国外上市的一些新剂型(重点缓控释剂型),(我公司有这方面的资源优势,拥有一批在国外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制剂专家,所以技术上没有问题).
现在也筛选了一些品种准备开题研究.但根据技术转让的规定,目前申报属于5类.
请问,这样的品种能够技术转让吗?研究单位有资格申报吗?目前好象没有统一的说法,请熟悉该领域的专家指教,先了!
缓控释剂型只要国内没有上市应该可以获得新药证书,那理所当然的能够转让的啦。
第六十五条 。。。。。。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当归1962说的对。
现在也筛选了一些品种准备开题研究.但根据技术转让的规定,目前申报属于5类.
请问,这样的品种能够技术转让吗?研究单位有资格申报吗?目前好象没有统一的说法,请熟悉该领域的专家指教,先了!
缓控释剂型只要国内没有上市应该可以获得新药证书,那理所当然的能够转让的啦。
第六十五条 。。。。。。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当归1962说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