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收购另一个企业作为其分公司,两个公司之前有一些品规是重复的,作为分公司(注意不是子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那么,对于重复品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进行注销而保证该品规的唯一性?如果不注销怎么处理,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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