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讨论:新《注册管理办法》的过渡办法何时出来?
我在园子里搜了一下,新《注册管理办法》的过渡办法仅有《新药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注册管理规定》,是一个讨论稿。里面的内容有许多不明白的问题:
1.新药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适合范围:1类中药、1类化药、1类生物药、新型释药系统的药物;也就是说2~4类都不能进行技术转让,我们已经接受了化药5类和中药8类的改剂,没有新药证书,更谈不上新药技术转让的残酷事实,但是那样的话,研究所手里的批件和将来的出路更是难于上青天。
2.在新法规执行前,已经发临床批件的化药5类,甚至有的单位已经完成等效,申报生产是否会被批准,如何过渡?
3.在新法规执行后,但是批件没有下来的化药5类,有怎么说法?现在也不批准,听说在等核查结果。
4.我们认可在新法规执行后,化药5类申报临床要认真掂量再报,如果不喜欢5类,就别设这个类别,既然设立了,而且整个思路与5类临床要求矛盾
5.国外剂型比中国多多了,也没有限制,为什么中国就限制?
6.要从心里想,是应该规范严格点,但是国家也不能往死里整呀?不平,让我们老百姓买单,不服。
监帮促已经变为科学监管了
谁会考虑你的利益
已经转换思想了。
大环境如此,跟着变吧。老跟这些较真,也不会有人听的。
过渡啥,直接按照新法规审评审批,
大家都在等啊!
等什么呀?按照新的做吧!
执迷不悟呀,直接按照新的办法实行吧.我们的品种现在都这样的,胳膊能拧过大腿?
直接按照新的执行
大概新法实施后会有一个明确说法
你就照着新办法编呗,反正也就个把月一个品种。
不要太较真!
我在园子里搜了一下,新《注册管理办法》的过渡办法仅有《新药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注册管理规定》,是一个讨论稿。里面的内容有许多不明白的问题:
1.新药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适合范围:1类中药、1类化药、1类生物药、新型释药系统的药物;也就是说2~4类都不能进行技术转让,我们已经接受了化药5类和中药8类的改剂,没有新药证书,更谈不上新药技术转让的残酷事实,但是那样的话,研究所手里的批件和将来的出路更是难于上青天。
2.在新法规执行前,已经发临床批件的化药5类,甚至有的单位已经完成等效,申报生产是否会被批准,如何过渡?
3.在新法规执行后,但是批件没有下来的化药5类,有怎么说法?现在也不批准,听说在等核查结果。
4.我们认可在新法规执行后,化药5类申报临床要认真掂量再报,如果不喜欢5类,就别设这个类别,既然设立了,而且整个思路与5类临床要求矛盾
5.国外剂型比中国多多了,也没有限制,为什么中国就限制?
6.要从心里想,是应该规范严格点,但是国家也不能往死里整呀?不平,让我们老百姓买单,不服。
监帮促已经变为科学监管了
谁会考虑你的利益
已经转换思想了。
大环境如此,跟着变吧。老跟这些较真,也不会有人听的。
过渡啥,直接按照新法规审评审批,
大家都在等啊!
等什么呀?按照新的做吧!
执迷不悟呀,直接按照新的办法实行吧.我们的品种现在都这样的,胳膊能拧过大腿?
直接按照新的执行
大概新法实施后会有一个明确说法
你就照着新办法编呗,反正也就个把月一个品种。
不要太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