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临床和生产的问题,困扰了我很久,先请教大家下,首先假设我是一研究所,要报一3.1类新药,那么问题如下:
Q1、报临床的样品(注意不是临床用的样品),这个可以在非GMP的条件下制备,但三批样品的规模到底是多大?看之前很多帖子有两种说法,a.中试规模(GMP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b.实验室规模,可能是手工制备的,只要满足稳定性测试要求即可。
Q2、12号资料里面的1批检验报考是上述稳定性试验做出的三批中的一批就可以还是说必须重新制备一批?
Q3 临床用的样品(指临床批件下来后,用于做临床的样品),毫无疑问,需要在GMP的条件下制备。由于本身是研究所,所以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药厂A制备。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临床用的样品的规模是多大?也是中试规模?如果此时委托的药厂A的规模与报临床时的样品的规模不一样(如果真是实验室手工规模出来的话),包括可能仪器的原理不一样。那么此时的临床用样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稳定性试验,稳定性合格后再进行临床试验?
Q4、按照CDE《关于新法规品种临床期间修改处方工艺的几点建议》的说法,3.1类实际上属于大的仿制药概念。在申报临床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之后制备出稳定的,质量可靠的临床试验用样品。那么按照这种说法的话,Q1中的实验室手工的规模是不是就被否定了?!就是说在8号资料里面就应该增加工艺验证的部分,以确保之后临床试验可以得到稳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
Q5、关于报生产,假设和另一家药厂B联合申报。首先批次数量问题上,是否应该进行三批验证批+三批稳定性+加一批动态抽检?如果B药厂的工艺和A药厂的批量不一样抑或使用的仪器不同,是否临床试验就白做了?或者增加BE试验来验证这种规模或工艺变化对产品本身无影响?所以有人说,临床样品制备的厂家应该和报产的厂家是同一个,即A=B。这是必须的吗?
Q1:申报临床时稳定性考察的3批样品,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即最小要达到中试以上规模,而手工制备的实验室规模,能有代表性么,手工能完全重现你的工艺参数么。同时,中试规模的概念,不仅是批量上达到中试规模的要求量,而且生产工艺设备、流程也要与将来的大生产相似或接近。所以,手工制备应该是不符合要求的。
Q2:报临床时提交至少1批的自检报告,该批次可以是稳定性3批中的1批,也可以是另外的生产批次,同样该批次的生产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Q3: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所以你的规模可以是生产设备的最小生产量。如果你委托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的生产工艺与你报上去的生产工艺不一致,或与你以后报上去的生产工艺不一样,那么你再次被要求做生产等效性的可能性是有的。
Q4:手工规模肯定是被否定的。报临床时8#的工艺验证部分的资料应相当于工艺优化和工艺确认的资料,因为工艺验证的工作应在生产车间里面进行。
那么临床试验用的样品需要重新做稳定性吗?如果在批量或者仪器上与申报临床前的样品有差异的话。
是不是可以这么说,申报临床时候的三批样品,目的是确保之后真正用于临床的样品的质量的稳定性,其确保的前提就是用于临床的样品要按照这三批的工艺和处方来做。那如果之后的用于临床的样品如果没有按照之前的工艺去做的话,就要重新做质量研究和稳定性。(那么这部分研究是先要SFDA批准后再做临床,还是做完临床后以补充申请的方式申报?)
临床的作用,无非是确保采用既定的工艺和处方达到了既定的作用,那么报产的时候,就要确保工艺和处方与制备临床的样品时的工艺和处方一致,这样之前的临床才有意义。如果不一样的话,可能要涉及到用BE来验证工艺变化的可行性。那么样品制备规模的变化,算几类变更呢,是否也要重新进行BE和稳定性方面的验证?!!!谢谢!!
我个人的观点
1、申报临床批件的样品,原料和制剂都可以在实验室搞,但要保证批量,也就是说最低片剂、胶囊剂,要大于1万/批,但还要考虑的是,注射剂需要做安全性试验,固体制剂需要做微生物限度试验,一般的实验室能确保这两项合格吗?
所以,注射剂,就找个生产企业来弄吧,固体制剂,酌情考虑。
2、临床试验样品,目前国家的法规不好,国家不承担检验义务了,典型的免责。但建议研发人员,为了临床试验的患者考虑,还是在生产单位进行吧,但在量上,就没必要强求了,一般来说,中试1批的样品量,基本上就够临床试验了
申报临床批件的样品,原料和制剂都可以在实验室搞,但记录和申报资料一定是厂家生产记录形式的,而且要检查仪器记录,什么研究类的实验记录是不可以的,就算和审评专家关系好,也会要你在上会前改成生产记录
生产记录就是每一步都要有流程,有物料平衡,有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到下一步有物料交接,有转移率和损耗率。。。。很烦
规模最小每批一万个制剂单位,可以是投料量为一万,产出总是有损失的,得到8000,然后要做样品使用记录,这8000质检取走多少,稳定性取走多少,药理取走多少,剩余量,供现场考核检查用
又是这两种说法,实验室的设备不能还制备临床的样品比吧?包括仪器大小和原理上,如果不一样的话,那对临床申报样品的质量研究有什么意义呢?
Q1、药学部分研究(工艺、质量等)样品,应达到中试以上规模(不少于未来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同时,所用生产设备、流程也要与未来大生产相似或接近(原理至少一致)。
Q2:报临床时提交至少1批的自检报告,该批次最好是放大至生产规模批次,以确定前述确定的艺、处方等是否真的适宜生产放大,为临床样品的生产打下基础,也避免在放大生产时出现问题,现行法规不允许在临床研究期间改变处方、工艺。
Q3: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软件记录备查。 2 1 2 下一页 尾页
Q1、报临床的样品(注意不是临床用的样品),这个可以在非GMP的条件下制备,但三批样品的规模到底是多大?看之前很多帖子有两种说法,a.中试规模(GMP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b.实验室规模,可能是手工制备的,只要满足稳定性测试要求即可。
Q2、12号资料里面的1批检验报考是上述稳定性试验做出的三批中的一批就可以还是说必须重新制备一批?
Q3 临床用的样品(指临床批件下来后,用于做临床的样品),毫无疑问,需要在GMP的条件下制备。由于本身是研究所,所以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药厂A制备。现在的问题就是,这种临床用的样品的规模是多大?也是中试规模?如果此时委托的药厂A的规模与报临床时的样品的规模不一样(如果真是实验室手工规模出来的话),包括可能仪器的原理不一样。那么此时的临床用样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稳定性试验,稳定性合格后再进行临床试验?
Q4、按照CDE《关于新法规品种临床期间修改处方工艺的几点建议》的说法,3.1类实际上属于大的仿制药概念。在申报临床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之后制备出稳定的,质量可靠的临床试验用样品。那么按照这种说法的话,Q1中的实验室手工的规模是不是就被否定了?!就是说在8号资料里面就应该增加工艺验证的部分,以确保之后临床试验可以得到稳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
Q5、关于报生产,假设和另一家药厂B联合申报。首先批次数量问题上,是否应该进行三批验证批+三批稳定性+加一批动态抽检?如果B药厂的工艺和A药厂的批量不一样抑或使用的仪器不同,是否临床试验就白做了?或者增加BE试验来验证这种规模或工艺变化对产品本身无影响?所以有人说,临床样品制备的厂家应该和报产的厂家是同一个,即A=B。这是必须的吗?
Q1:申报临床时稳定性考察的3批样品,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即最小要达到中试以上规模,而手工制备的实验室规模,能有代表性么,手工能完全重现你的工艺参数么。同时,中试规模的概念,不仅是批量上达到中试规模的要求量,而且生产工艺设备、流程也要与将来的大生产相似或接近。所以,手工制备应该是不符合要求的。
Q2:报临床时提交至少1批的自检报告,该批次可以是稳定性3批中的1批,也可以是另外的生产批次,同样该批次的生产也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Q3: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所以你的规模可以是生产设备的最小生产量。如果你委托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的生产工艺与你报上去的生产工艺不一致,或与你以后报上去的生产工艺不一样,那么你再次被要求做生产等效性的可能性是有的。
Q4:手工规模肯定是被否定的。报临床时8#的工艺验证部分的资料应相当于工艺优化和工艺确认的资料,因为工艺验证的工作应在生产车间里面进行。
那么临床试验用的样品需要重新做稳定性吗?如果在批量或者仪器上与申报临床前的样品有差异的话。
是不是可以这么说,申报临床时候的三批样品,目的是确保之后真正用于临床的样品的质量的稳定性,其确保的前提就是用于临床的样品要按照这三批的工艺和处方来做。那如果之后的用于临床的样品如果没有按照之前的工艺去做的话,就要重新做质量研究和稳定性。(那么这部分研究是先要SFDA批准后再做临床,还是做完临床后以补充申请的方式申报?)
临床的作用,无非是确保采用既定的工艺和处方达到了既定的作用,那么报产的时候,就要确保工艺和处方与制备临床的样品时的工艺和处方一致,这样之前的临床才有意义。如果不一样的话,可能要涉及到用BE来验证工艺变化的可行性。那么样品制备规模的变化,算几类变更呢,是否也要重新进行BE和稳定性方面的验证?!!!谢谢!!
我个人的观点
1、申报临床批件的样品,原料和制剂都可以在实验室搞,但要保证批量,也就是说最低片剂、胶囊剂,要大于1万/批,但还要考虑的是,注射剂需要做安全性试验,固体制剂需要做微生物限度试验,一般的实验室能确保这两项合格吗?
所以,注射剂,就找个生产企业来弄吧,固体制剂,酌情考虑。
2、临床试验样品,目前国家的法规不好,国家不承担检验义务了,典型的免责。但建议研发人员,为了临床试验的患者考虑,还是在生产单位进行吧,但在量上,就没必要强求了,一般来说,中试1批的样品量,基本上就够临床试验了
申报临床批件的样品,原料和制剂都可以在实验室搞,但记录和申报资料一定是厂家生产记录形式的,而且要检查仪器记录,什么研究类的实验记录是不可以的,就算和审评专家关系好,也会要你在上会前改成生产记录
生产记录就是每一步都要有流程,有物料平衡,有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到下一步有物料交接,有转移率和损耗率。。。。很烦
规模最小每批一万个制剂单位,可以是投料量为一万,产出总是有损失的,得到8000,然后要做样品使用记录,这8000质检取走多少,稳定性取走多少,药理取走多少,剩余量,供现场考核检查用
又是这两种说法,实验室的设备不能还制备临床的样品比吧?包括仪器大小和原理上,如果不一样的话,那对临床申报样品的质量研究有什么意义呢?
Q1、药学部分研究(工艺、质量等)样品,应达到中试以上规模(不少于未来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同时,所用生产设备、流程也要与未来大生产相似或接近(原理至少一致)。
Q2:报临床时提交至少1批的自检报告,该批次最好是放大至生产规模批次,以确定前述确定的艺、处方等是否真的适宜生产放大,为临床样品的生产打下基础,也避免在放大生产时出现问题,现行法规不允许在临床研究期间改变处方、工艺。
Q3: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软件记录备查。 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