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标签说明书尚有一部分未用完,但又不够一批的量,现在(2007年6月1日前)能否在同一批产品中与按24号令修改过的新标签说明书同时使用?
如果按照24号令第二十一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应该不能同时使用。按理说,新的标签说明书批准下来后,老的就不能用了。但是,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二条“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而根据24号修改的新的标签说明书肯定在2007年6月1日前就已经注册批准下来了,这必然存在新的标签说明书已经批准下来了但仍在使用老的标签说明书的情况。
不知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敬请指教!
关于这个情况,我们请教过药监局老师,老的标签说明书在2007年6月1日前仍可使用,使用完后再用新的标签说明书,但是同一批药品中的标签说明书必需一致。
请问楼上的,您问的是哪个药监局?是国家药监局或省级药监局?
不管哪个药检局,同一批产品中使用不同的标签使用说明书是不可以的。
老的说明书有使用期限。
有具体文件的规定吗?
我想你们的判断大概也是依据24号令第二十一条,但现在是一个过渡期,旧标签可以使用到2007年5月31日,在这个日期之前旧标签是可以使用的,旧标签使用完了再使用新标签。你们的意思大概是这一批使用旧标签,下一批全部使用新标签,以此为分界线。
对于市场而言这新旧两种标签必然同时存在,甚至可能你使用新旧两种标签的两个批号同时出现在同一市场(如同一药店里),那么,前后两批分别使用旧、新两种标签和在同一批中使用旧、新两种标签区别在哪呢?判断不能在同一批中使用两种标签的依据在哪里?如何理解24号令第二十一条?
自然没有哪个文件硬性规定同一个批号不能用两种标签,况且这两种标签均是通过备案,均是合法的,反而有文件支持都可以使用。这种情况就涉及到管理方面,批的均一性不仅表现在内在质量,外观也应该存在一致性,这样无论对生产的管理和市场销售都有好处。至于剩余的旧标签如果数量小的话就销毁掉吧,如果数量挺大就配制一个合适的批量用完就是了。
国家局今天又出新通知,旧标签、说明书可使用至10月1日。这样就放心了,不致于1批有两种标签。不过我认为,做好同1批使用同一种标签和说明书。即使24号令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但根据我们多年的制药生产经验,你若为了节省这一点包材,真得在同一批产品中使用24号令前后批准的包材,会为企业惹来很大的麻烦,市场肯定不会接受。
这里有个冲突啊!
里面的
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是指所有的都可以在10.1以后用原有标签,还是说是6.1以前提出审批,但还没审判完的可以用到10.1??
我觉得应该是说6.1以前提出申请,但还没审判完的才可以用原有标签到10.1吧?
否则的话!" 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
与“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那不是冲突?
同一批次混合使用新旧标签,可能会引起使用单位的异议。
我公司分别使用两个亚批号予以区别
不论怎样一批中不能使用符合规定的不同标签。
同一批次混合使用新旧标签,可能会引起使用单位的异议。
一批药品用几张说明书啊?有必要一批里用不同的说明书么?
应该不违法
但处理起来比较繁琐,比如你批记录里和留样留那种包装?都留吗?你有相关制度规定吗?留样量也加倍?同时还应该做变更申请和记录。
如果按照24号令第二十一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应该不能同时使用。按理说,新的标签说明书批准下来后,老的就不能用了。但是,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二条“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而根据24号修改的新的标签说明书肯定在2007年6月1日前就已经注册批准下来了,这必然存在新的标签说明书已经批准下来了但仍在使用老的标签说明书的情况。
不知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敬请指教!
关于这个情况,我们请教过药监局老师,老的标签说明书在2007年6月1日前仍可使用,使用完后再用新的标签说明书,但是同一批药品中的标签说明书必需一致。
请问楼上的,您问的是哪个药监局?是国家药监局或省级药监局?
不管哪个药检局,同一批产品中使用不同的标签使用说明书是不可以的。
老的说明书有使用期限。
有具体文件的规定吗?
我想你们的判断大概也是依据24号令第二十一条,但现在是一个过渡期,旧标签可以使用到2007年5月31日,在这个日期之前旧标签是可以使用的,旧标签使用完了再使用新标签。你们的意思大概是这一批使用旧标签,下一批全部使用新标签,以此为分界线。
对于市场而言这新旧两种标签必然同时存在,甚至可能你使用新旧两种标签的两个批号同时出现在同一市场(如同一药店里),那么,前后两批分别使用旧、新两种标签和在同一批中使用旧、新两种标签区别在哪呢?判断不能在同一批中使用两种标签的依据在哪里?如何理解24号令第二十一条?
自然没有哪个文件硬性规定同一个批号不能用两种标签,况且这两种标签均是通过备案,均是合法的,反而有文件支持都可以使用。这种情况就涉及到管理方面,批的均一性不仅表现在内在质量,外观也应该存在一致性,这样无论对生产的管理和市场销售都有好处。至于剩余的旧标签如果数量小的话就销毁掉吧,如果数量挺大就配制一个合适的批量用完就是了。
国家局今天又出新通知,旧标签、说明书可使用至10月1日。这样就放心了,不致于1批有两种标签。不过我认为,做好同1批使用同一种标签和说明书。即使24号令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但根据我们多年的制药生产经验,你若为了节省这一点包材,真得在同一批产品中使用24号令前后批准的包材,会为企业惹来很大的麻烦,市场肯定不会接受。
这里有个冲突啊!
里面的
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是指所有的都可以在10.1以后用原有标签,还是说是6.1以前提出审批,但还没审判完的可以用到10.1??
我觉得应该是说6.1以前提出申请,但还没审判完的才可以用原有标签到10.1吧?
否则的话!" 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
与“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那不是冲突?
同一批次混合使用新旧标签,可能会引起使用单位的异议。
我公司分别使用两个亚批号予以区别
不论怎样一批中不能使用符合规定的不同标签。
同一批次混合使用新旧标签,可能会引起使用单位的异议。
一批药品用几张说明书啊?有必要一批里用不同的说明书么?
应该不违法
但处理起来比较繁琐,比如你批记录里和留样留那种包装?都留吗?你有相关制度规定吗?留样量也加倍?同时还应该做变更申请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