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0208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
【标题】有关物质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
【作者】黄晓龙
9.溶液稳定性
按照分析方法分别配置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平行测定两次主成分与杂质的含量,然后将上述溶液分别贮存在室温与冰箱冷藏室(4℃)中,在1、2、3、5和7天时分别平行测定两次主成分与杂质的含量。
可接受的标准为: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并不得出现新的大于报告限度的杂质。
疑问:
1,室温与冰箱冷藏室(4℃)中,在1、2、3、5和7天时分别平行测定。。。这么设计溶液稳定性的目的何在?
2,假设方法为普通的自身对照法,那么主峰很有可能过载而导致主成分含量计算结果不可信;
3,其次,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也和杂质本身含量大小密切相关,比如杂质含量在约0.1%和1.6%时,其判断标准都是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
我也遇到此类问题,向大家请教!
做溶液稳定性实验如下:连续进有关供试,样品在室温下不稳定,杂质数目,面积,增加.以面积归一化计算.在制定标准时说明在规定时间内进样.这样设计可行不?
黄小龙的法不行的吧,没人这么做的
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难道是指的主成分峰面积%?
峰面积RSD不超过2.0%,这个是与含量分析相当的,因此,此款仅适用于主峰色谱峰不是太高的情况;如果接近冲顶或冲顶了,明显是不适用了。
药物测定包括原料药和制剂,其实还都属于简单的样品。一般来说,不存在通不过的验证。溶液稳定性至少在方法开发阶段就考察过了。如果室温24小时稳定,那过程中只要重视容量瓶的密封,防止有机溶剂挥发造成的定量误差,我认为基本不存在什么问题。
杂质含量,我觉得绝对值标准对于大小杂质不太适用,不如用相应的RSD来表示,如1.0%的杂质可以规定不超过5.0%;0.1%杂质不超过10.0%。
样品溶液不稳定时候,可以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分析。
2,假设方法为普通的自身对照法,那么主峰很有可能过载而导致主成分含量计算结果不可信
如果过载主成分含量计量不准,杂质含量计算应该不影响
这个我觉得也应该看实际结果,如果在常规的4-6小时内稳定,完全符合正常的检验要求的前提,在质量标准中可以规定“**溶液于4小时内使用”或“临用新制”等术语予以说明。
当然,这个时候还得考虑药物本身化学结构是否与配样溶剂发生化学反应,如经典的VC注射液含测前加入丙酮2ml,以消除注射液中抗氧剂亚硫酸氢钠对测定的影响;其次考虑液相测定基本原则,如酸性药物,易用酸性流动相;碱性药物,易用碱性流动相。
也不一定,如果对照品非常昂贵,又需要连续的经常性的用到对照品溶液,或者使用到标准曲线计算时,这么考察是有道理的,可以把对照品溶液放置于冰箱冷藏,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都是可以的。
而这个“有关物质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项下规定的方法/限度,我认为是应该有代表性的、普遍性的共性问题才对,所以有些不解,别到时你们都按这个方法做,那我们岂不是不规范操作10几年了
按一般计算有关物质主成分含量方法,我想可能都是归一化法计算的多,毕竟很少人考察自身对照至供试品溶液主成分浓度之间的线性关系,也没实质意义。
可接受的标准为: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并不得出现新的大于报告限度的杂质。
那对于没有定量杂质,只做总杂的有关物质研究,这条该怎么操作?
黄同志应该像伟大的谢老师那样勇敢的站出来,给大家讲解讲解,以促进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
【标题】有关物质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
【作者】黄晓龙
9.溶液稳定性
按照分析方法分别配置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平行测定两次主成分与杂质的含量,然后将上述溶液分别贮存在室温与冰箱冷藏室(4℃)中,在1、2、3、5和7天时分别平行测定两次主成分与杂质的含量。
可接受的标准为: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并不得出现新的大于报告限度的杂质。
疑问:
1,室温与冰箱冷藏室(4℃)中,在1、2、3、5和7天时分别平行测定。。。这么设计溶液稳定性的目的何在?
2,假设方法为普通的自身对照法,那么主峰很有可能过载而导致主成分含量计算结果不可信;
3,其次,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也和杂质本身含量大小密切相关,比如杂质含量在约0.1%和1.6%时,其判断标准都是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
我也遇到此类问题,向大家请教!
做溶液稳定性实验如下:连续进有关供试,样品在室温下不稳定,杂质数目,面积,增加.以面积归一化计算.在制定标准时说明在规定时间内进样.这样设计可行不?
黄小龙的法不行的吧,没人这么做的
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难道是指的主成分峰面积%?
峰面积RSD不超过2.0%,这个是与含量分析相当的,因此,此款仅适用于主峰色谱峰不是太高的情况;如果接近冲顶或冲顶了,明显是不适用了。
药物测定包括原料药和制剂,其实还都属于简单的样品。一般来说,不存在通不过的验证。溶液稳定性至少在方法开发阶段就考察过了。如果室温24小时稳定,那过程中只要重视容量瓶的密封,防止有机溶剂挥发造成的定量误差,我认为基本不存在什么问题。
杂质含量,我觉得绝对值标准对于大小杂质不太适用,不如用相应的RSD来表示,如1.0%的杂质可以规定不超过5.0%;0.1%杂质不超过10.0%。
样品溶液不稳定时候,可以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分析。
2,假设方法为普通的自身对照法,那么主峰很有可能过载而导致主成分含量计算结果不可信
如果过载主成分含量计量不准,杂质含量计算应该不影响
这个我觉得也应该看实际结果,如果在常规的4-6小时内稳定,完全符合正常的检验要求的前提,在质量标准中可以规定“**溶液于4小时内使用”或“临用新制”等术语予以说明。
当然,这个时候还得考虑药物本身化学结构是否与配样溶剂发生化学反应,如经典的VC注射液含测前加入丙酮2ml,以消除注射液中抗氧剂亚硫酸氢钠对测定的影响;其次考虑液相测定基本原则,如酸性药物,易用酸性流动相;碱性药物,易用碱性流动相。
也不一定,如果对照品非常昂贵,又需要连续的经常性的用到对照品溶液,或者使用到标准曲线计算时,这么考察是有道理的,可以把对照品溶液放置于冰箱冷藏,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都是可以的。
而这个“有关物质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项下规定的方法/限度,我认为是应该有代表性的、普遍性的共性问题才对,所以有些不解,别到时你们都按这个方法做,那我们岂不是不规范操作10几年了

按一般计算有关物质主成分含量方法,我想可能都是归一化法计算的多,毕竟很少人考察自身对照至供试品溶液主成分浓度之间的线性关系,也没实质意义。
可接受的标准为: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并不得出现新的大于报告限度的杂质。
那对于没有定量杂质,只做总杂的有关物质研究,这条该怎么操作?
黄同志应该像伟大的谢老师那样勇敢的站出来,给大家讲解讲解,以促进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